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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6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223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XXX号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长森,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英,住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18弄10区**号***室,余不详。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1,389.60元、滞纳金1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