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9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许文光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文光,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财保4号申请人:许文光,男。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许文光申请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申请人许文光以被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保全财产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文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许文光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许文光。代理审判员 井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