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33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16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隐瞒其有过婚史,隐瞒其身体患有精索静脉曲张导致的重度弱精的疾病,并多次拒绝进行婚检,使原告一直未能怀孕。2016年6月13日,因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辩称,被告没有隐瞒其婚史,被告现在的身体状况没有问题,不影响生育。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就回娘家居住。被告想给原告一点时间冷静一下。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仍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16日,原、被告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6月13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到其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另外,被告与其前妻于2007年5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何某某,现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对于上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原告诉称被告在婚前隐瞒其有过婚史,隐瞒其身体患有不能生育的疾病,并拒绝进行婚检,使原告一直未能怀孕。被告辩称被告未隐瞒其婚史,被告现在的身体状况不影响生育。因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亦不认可,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发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正确对待,冷静处理,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但被告表示和好愿望的态度坚决,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蒲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