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万国纲与被执行人毛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国纲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金元已自动履行2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分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1执245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毛金元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冯跃宁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