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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9837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健荣与刘济满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荣,刘济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837号之1申请执行人陈健荣,男,汉族,1990年1月2日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济满,男,汉族,1990年7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申请执行人陈健荣与被执行人刘济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4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68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如下和解:一、双方确认至今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178000元。该款项被执行人自愿按下列方式偿还:2016年9月23日还款18000元,以后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每月23日前还对方20000元,上述执行款汇入列账户:(开户人:陈健荣,开户行:招商银行,账号:6214856553311741);二、本案执行案2570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法院缴纳。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