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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崔艳霞与韩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霞,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崔艳霞,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退休教师,住巴彦县巴彦镇西直路老干部局楼下一多宝幼儿园。被执行人韩亮,男1983年7月18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巴彦县联通公司职工,住巴彦县巴彦镇邮政家属楼北栋3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崔艳霞与韩亮合同纠纷(2015)巴民二商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韩亮同意用自己的每月工资全额按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至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67,995.00元人民币时止,申请执行人崔艳霞亦同意被执行人韩亮的还款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九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