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嘉淮与林式中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淮,林式中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5950号原告陈嘉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振仕、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式中。原告陈嘉淮与被告林式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定作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林式中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嘉淮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振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式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嘉淮曾为被告林式中加工定作鞋模具,2016年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笔款项至今尚未偿还。另查明,2016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式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嘉淮定作款3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林式中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缴受理费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退回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孙正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盈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