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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朝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朝,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1行初76号原告张家朝,男,汉族,1951年7月28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郭长青,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恩,云南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家朝起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家朝负担。审 判 长  方 玲审 判 员  唐振滔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 员代  亚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