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马如亮、庄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马如亮,庄永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85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59号。负责人:陈东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仇长林,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颜士骏,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马如亮。被告:庄永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告马如亮、庄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5元(原告已预交7735元),减半收取计3867.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