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霍灵格与王海川、王兆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灵格,王海川,王兆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975号原告霍灵格,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梁国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王海川,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王兆普,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1831248-4。负责人李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云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霍灵格与被告王海川、王兆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灵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霍灵格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灵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