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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茅孔颖、单奇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孔颖,单奇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787号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68530578N。法定代表人:万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晓鲁,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孔颖,职业不详。被告:单奇观,职业不详。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孔颖、单奇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