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576至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冯波、秦永林等人与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波,秦永林,周谊,周明,刘小林,李润清,何小平,曾凡明,郭寿才,李仕江,周俊银,陶元柱,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576至587号申请执行人冯波,男,汉族。(2016川1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秦永林,男,汉族。(2016川1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周谊,男,汉族。(2016川1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男,汉族。(2016川1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林,男,汉族。(2016川1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清,男,汉族。(2016川1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平,男,汉族。(2016川1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曾凡明,男,汉族。(2016川1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郭寿才,男,汉族。(2016川1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李仕江,男,汉族。(2016川13**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周俊银,男,汉族。(2016川1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陶元柱,男,汉族。(2016川13**执587号)被执行人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1200、1196、1201、1199、1197、1202、1203、1198、1192、1195、1194、11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冯波、秦永林、周谊、周明、刘小林、李润清、何小平、曾凡明、郭寿才、李仕江、周俊银、陶元柱申请执行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有案款领取,但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建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案款56万元及利息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