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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方月与吴明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月,吴明伟,李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049号申请人陈方月,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明伟,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欣荣,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方月与被申请人吴明伟、李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提供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鲁G***5Q号车一辆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鲁G***5Q号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继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