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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以(2016)鲁0304执1046号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046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吉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隆鑫书记员高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