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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正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805号原告赵正国,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负责人龙保勇。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