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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国干与王虎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国干,王虎云,王爱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贺国干,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虎云,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爱阳,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69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虎云、王爱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0万元;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申请执行费8450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6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