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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亮,吴波,吴天云,肖勇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吴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陈某,绰号黄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某,绰号二某。被告人肖某某。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于2016年6月3日被羁押,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76号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判 决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肖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五、缴获的手机5部,卡片71张,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陈瑞琼(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