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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565号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权,该单位郭集分理处负责人。被告:陈士英,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商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