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行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鹿寨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黄冕林场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鹿寨县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黄冕林场,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行申1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黎亚木,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名乾,男,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住鹿寨县。委托代理人:陈益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3日出生,住鹿寨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鹿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胜友,县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黄冕林场。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唐黎明,场长。一审第三人: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吴庆年,组长。申请再审人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简称古赏一组)因与被申请人鹿寨县人民政府(简称鹿寨县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黄冕林场(简称黄冕林场)以及一审第三人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柳市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古赏一组申请再审称,一、在权利来源上,1961年古赏大队将开山组所经营的“瑶山田”一带290多亩田地划归古赏一组接管,古赏一组一直经营管理该处田地至2012年。二、黄冕林场从未对古赏一组经营争议地提出过异议。黄冕林场建场与古赏一组无关。虽然黄冕林场于1989年领取了2034号《山界林权证》,但是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止,该场既未取得争议地的经营管理权,也没有经营管理争议地的事实。黄冕林场以2034号《山界林权证》来主张争议地所有权错误。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再审人古赏一组于2015年4月28日签收(2015)柳市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判决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程序性规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该判决的申请再审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2年,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止,即当事人应当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经查,本院已于2015年4月28日向古赏一组送达了(2015)柳市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经送达后已经生效。申请再审人古赏一组对该判决不服,应当于2015年11月1日前向法院申请再审,而申请再审人古赏一组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申请再审人古赏一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鹿寨县黄冕镇古赏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显强审 判 员 黄继湘代理审判员 蒋笑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洵旬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