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祝麦玲、李英才、李强、李达、李文与郭瑞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麦玲,李英才,李强,李达,李文,郭瑞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祝麦玲,女,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英才,男,汉族,1925年4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达,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文,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瑞宁,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祝麦玲、李英才、李强、李达、李文与郭瑞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祝麦玲、李英才、李强、李达、李文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244368元,执行费356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465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