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锦仙与被执行人邓钦照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仙,邓钦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黄锦仙,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邓钦照,男,1976年8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黄锦仙与被执行人邓钦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4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锦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钦照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钦照尚欠申请执行人黄锦仙17000元及利息未履行。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