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锋与被告陈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锋,陈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1926号原告:张铁锋,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陈白虎,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原告张铁锋与被告陈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白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铁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购房为由,于2014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4年10月1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所请。陈白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款50000元,并承诺月息1.5%,定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2014年5月7日,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案涉借款通过银行账户汇付案外人江爱峰,并备注“借款给陈白虎”的字样。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白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铁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0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陈白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白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子川人民陪审员 孙孝华人民陪审员 余香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