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红星与马立峰、郑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星,马立峰,郑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于红星,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马立峰,男,1958年2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郑迎春,女,1962年2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于红星与被执行人马立峰、郑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立峰、郑迎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红星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