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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1536号原告:牛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原告牛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牛某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