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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910号(受)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翁光贤户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光贤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910号(受)起诉人翁光贤户,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金勇浩,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9月19日,本院收到翁光贤户的起诉状。起诉人翁光贤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裁令起诉人享有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村土地承包权,并要求被起诉人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沙园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方案给起诉人补分应有的1.321亩田地承包经营权;二、请求依法裁决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起诉人诉请的标的为未实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起诉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翁光贤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美琛代理审判员  余 谍代理审判员  潘珍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乐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