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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茶山新珉包装机械材料厂与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茶山新珉包装机械材料厂,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099号原告东莞市茶山新珉包装机械材料厂,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二十八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68324389。主要负责人黄景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忠,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燕川北部工业园E1栋,组织机构代码672976401。法定代表人傅磊。原告东莞市茶山新珉包装机械材料厂与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茶山新珉包装机械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法律裁判文生效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即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和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确认货款为55100元。原告请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茶山新珉包装机械材料厂支付货款5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          静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记员许彧燊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