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3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琪与夏风喜、魏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夏风喜,魏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251号之一原告:王琪被告:夏风喜、魏汝峰原告王琪诉被告夏风喜、魏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魏中华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