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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琪与夏风喜、魏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夏风喜,魏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251号之一原告:王琪被告:夏风喜、魏汝峰原告王琪诉被告夏风喜、魏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魏中华名下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1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甜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