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金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326号被执行人陈金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金风犯危险驾驶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陈金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