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振有与李远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有,李远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有,男,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北区。被执行人李远坚,男,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港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张振有与被执行人李远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远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