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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江湖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江湖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728号罪犯李江湖。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6)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6307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6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18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二〇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江湖自2014年获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38.8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5.2分。如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4分;2015年7月至12月两次获“无违禁品监区”活动奖分共2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7次获奖分共17.2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江湖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江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江湖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