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辖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斌分公司与戴伟、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斌分公司,戴伟,陈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辖69号原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人民政府东院西南小楼。负责人:耿建设,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戴伟。被告:陈婷。原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斌分公司与被告戴伟、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阜宁县益林镇村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斌分公司诉称,请求法院判决:1.戴伟立即归还我公司36000元借款,利息从起诉日至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陈婷对此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戴伟、陈婷负担。事实和理由:戴伟系原阜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当时我公司有案件在戴伟手中处理,案件结束后对方当事人曹阳于2010年7月8日将兑现执行款交至戴伟手中,戴伟未及时将该款项还给我公司,后提出因购房及装修需要向我公司借款,我公司负责人茹红斌(已死亡)考虑到戴伟当时系法官有偿还能力,遂同意出借。戴伟以法院卷宗留档需要由我公司副经理耿建设出具收条一份(注明:法院转来曹阳房屋尾款叁万陆仟元)。2010年12月23日,我公司向戴伟追要该款,戴伟遂立下借据,载明:“借到茹红斌叁万陆仟元正,戴伟2010.12。”当日我公司将该36000元计入公司账目。后我公司经手人耿建设多次向戴伟追要借款,戴伟拒不归还。因该借款发生在戴伟、陈婷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购房装修,故陈婷应对该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戴伟曾是阜宁县人民法院干警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该案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戴伟曾是阜宁县人民法院干警,故阜宁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