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隋怀志与王寿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怀志,王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4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隋怀志。被执行人王寿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寿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寿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寿文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