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月楼,夏书华,周氏广,韩建明,陈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月楼被执行人夏书华被执行人周氏广被执行人韩建明被执行人陈欧阳本院在执行石家庄裕华区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月楼、夏书华、周士广、韩建明、陈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