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琛古与赵国栋、陈少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琛古,赵国栋,陈少青,赵树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刘琛古。被执行人赵国栋。被执行人陈少青。被执行人赵树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琛古与被执行人赵国栋、陈少青、赵树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