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绿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斯正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绿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斯正良,赵玉光,斯焱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88号申请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962455XQ。法定代表人施贤军。委托代理人卢建强,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浙江绿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街道南方家园30幢3号、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52105133748X6。法定代表人斯正良。被申请人斯正良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赵玉光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被申请人斯焱鑫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