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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9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畅与雷举源,王学英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395号原告刘畅,女,1985年3月26日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畅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畅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畅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