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万焕、施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焕,施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823号申请执行人吴万焕,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施经飞,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吴万焕为与被执行人施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执008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施经飞偿付申请执行人吴万焕购鞋款60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施经飞予以布控拘留。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823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姜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