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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毅与被告李春平陈双雅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毅,李春平,陈双雅,李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73号原告:李志毅,男,汉族,德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锋,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春平,男,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陈双雅,女,汉族,德化县人。被告:李春花,女,汉族,德化县人。原告李志毅与被告李春平、陈双雅、李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志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毅以李春平已向其付款200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毅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李志毅负担。审判员  张延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