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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慧源与胡广军、田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源,胡广军,田志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539号原告:刘慧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被告:胡广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田志领,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刘慧源与被告胡广军、田志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