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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田园与谭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园,谭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842号原告:田园,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谭志金,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园与被告谭志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园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田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交纳3051元,由原告田园负担。审判员  李容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