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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沈怀树等诉孙春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怀树,沈怀成,沈怀路,沈怀才,沈怀克,孙春伟,马秀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84号申请人沈怀树,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沈怀成,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沈怀路,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沈怀才,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沈怀克,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孙春伟,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马秀涛,男,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沈怀树、沈怀成、沈怀路、沈怀才、沈怀克因与被申请人孙春伟、马秀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秀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秀涛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3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