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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4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忠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