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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济南大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济南大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李刚,焦立云,李强,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洪玉,主任。被执行人济南大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被执行人李刚,男,生于1968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焦立云,女,生于1967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强,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马萍,女,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济南大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李刚、焦立云、李强、马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有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