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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松江拖拉机有限公司与辛佰志、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松江拖拉机有限公司,辛佰志,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明。被执行人辛佰志。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环卫汽车队。法定代表人王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松江拖拉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6168.88元及利息31066.51元,已执行标的为24616.88元,未执行标的为利息31066.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洪军代理审判员  夏迎海代理审判员  顾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