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左洪涛与石龙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洪涛,石龙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2492号原告左洪涛,男,住肇东市。被告石龙双(石双),男,住肇东市。原告左洪涛与被告石龙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龙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洪涛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通过中间人宁利朋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约定月利1.5分,用期为10个月,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080元,共计5,080元,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石龙双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被告石龙双通过中间人宁利朋在原告左洪涛处借款4,000元,约定月利1.5分,10个月内还款,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被告在借据上签名为“石双”。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080元,共计5,080元,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当庭陈诉材料及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1张和证人宁利朋、孙德富当庭证言材料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左洪涛与被告石龙双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共计5,08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龙双欠原告左洪涛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080元,共计5,08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雪野人民陪审员 张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国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