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7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家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任家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7民初1499号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法定代表人:符文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苏汝秀,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家林,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农民,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家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任家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多次协商,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布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赵高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明方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