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王维合、龚录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王维合,龚录芹,刘来生,刘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被执行人:王维合。被执行人:龚录芹。被执行人:刘来生。被执行人:刘光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维合、龚录芹、刘来生、刘光波部分案件款,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刘光颖审 判 员 范利民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