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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信与被执行人孔素青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信,孔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李信,男,汉族,1969年1月8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被执行人孔素青,女,汉族,1980年2月9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的(2009)呈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素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信与被执行人孔素青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孔素青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20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