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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343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