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4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松诉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松,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589号原告高松。被告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松诉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国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云龙 搜索“”